1 商務部對境內企業上報的文件進行初審,經初審同意的,商務部出具原則報復復函,境內公司憑該批復函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
2 境內公司獲得核準后,向商務部申領批準證書。
3 并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公司或自然人,憑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商務部就特殊目的公司相關事項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變更核準手續,并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4 境內公司應自收到加注的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辦理變理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注“自頒發之日起14個月內有效”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5 境內公司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預先提交旨在恢復股權結構的境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股權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
6 境內公司應自特殊目的公司或與特殊目的公司有關聯關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并申請換發無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