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方面的特征:
1 境內公司或自然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是以境外上市為目的而設立的。
2 境內公司或自然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前,先將其境外上市目的告知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并依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及《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程序向商務部報告并應獲得商務部批準。
3 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是殼公司。
4 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并購應依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報商務部批準。
5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