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54條的規定,監事會可以行使下例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工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