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47條的規定,董事會可以行使下列的決議:
1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