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企業的資本來源比獨資企業廣泛,它可以充分發揮企業和合伙人個人的力量,這樣可以增強企業經營實力,使得其規模相對擴大。
2 法律對于合伙企業不作為一個統一的納稅單位征收所得稅,因此,合伙人只需將從合伙企業分得的利潤與其他個人收入匯總繳納一次所得稅即可。
3 由于法律對合伙關系的干預和限制較少,因此,合伙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具有較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每個合伙人都有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這點與股東對公司的管理權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