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權并構境內公司的,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
1 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時的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批準文件和證書;
2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3 特殊目的公司最終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章程;
4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5 并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