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代理人代理該海外企業,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原則,執行公告業務,地址住所按韓國現有規定登記注冊。
公告組織如不用本國法務法人,可另選擇韓國國內的法務法人、會計法人及開設私人辦事處、辦理公告業務等,如遇特殊情況將有可能承擔一定的追加費用,所在國企業還可通過公告代理人采用不相同形式的業務形態方式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