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 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