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特殊處理規則:
1 債權的補充申報。對于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
2 債權補充申報的登記。對于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清算組應予登記。
3 補充申報債權的清償。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補充申報的部分實現。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