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8、69條規定,撤銷公司登記的法定事由包括:1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2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撤銷公司登記的行政決定,應當斟酌兩項因素:一是,公司“欺詐”的主觀態度,即公司是否存在欺詐取得公司登記的情形;二是,“情節嚴重性”因素,即行為人欺詐后果的嚴重程度。如果尚不構成情節嚴重,則不能撤銷公司登記;即使構成情節嚴重,公司登記機關也有權酌定采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