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分為五種情況:
1 第78條規定,在重整期間,[注冊德國公司]有下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2 第88條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87條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 第99條規定,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觸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德國公司注冊]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4 第103條規定,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5 第104條規定[德國注冊公司],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