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之一方公司必然解散,新設分立的公司也必然解散。公司在作成公司合并決議或者新設分立的決議時,應在決議中明確記載應予解散的公司。可見,基于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既是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當然效果,也是公司決議內容使然。
此種公司解散直接源于公司合并、分立決議的效力。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的,豁免辦理公司清算,因此,將此種公司解散從自愿解散中獨立出來,稱為“法定解散”或者“當然解散”,以區別于前述自愿解散,這種做法是比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