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將具體操作步驟解讀為:
1 分立前公司(即A公司)作為投資者,以需要分離的資產作為投資,依法設立一個或者兩個全資子公司(B和C公司);
2 分立前公司(即A公司)將其對新設公司(B和C公司)的合部或者部分股份,按照股東大會決議的比例出售給本公司股東(X、Y和Z);
3 分立前公司(即A公司)依照股東大會決議,購買本公司股東(X、Y和Z)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本公司股東(X、Y和Z)依照股東大會決議必須向本公司(A公司)賣出所持有的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