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公司新設分立的操作模式,存在兩種不同的學說解釋:
一、新設分立,系原公司股東在公司作成分立決議并解散原公司后,以原公司股東享有的剩余資產或者權益作為對新設公司的出資,組建兩家或者多家新設公司。
二、新設分立,系由原公司以其全部資產設立兩家子公司,再由原公司將其對新設公司擁有的股份轉讓給原公司股東,原公司股東則將對原公司持有的股份賣給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