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上市公司參加的合并,主要是吸收合并,可將原因概括如下:一是,參加合并的上市公司不愿因為公司合并而失去上市資格。尤其是在上市資源相對匱乏的我國,失去上市公司資格,是個得不償失的做法。
二是,吸收合并將維持現有公司的某些特殊資格和權利。以金融機構為例,金融機構必須取得金融許可證。
三是,吸收合并將保持合并方已取得的優勢地位和市場評價。如果采取新設合并,合并各方營業聚合在一起,債權債務關系也自然轉移至新公司,但在通常情況下,原有公司的市場影響將會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