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在承認一人公司時,全方位加強了對一人公司設立和運行的法律控制,以避免或者減少對一人公司的濫用。主要管制規則包括:
1 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的數量限制。
2 一人公司適用特殊的注冊資本制度。
3 一人公司采用特殊的顯名規則。
4 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
5 股東承擔一人公司和股東財產獨立的特殊舉證責任。
6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