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章定生效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條件作出規定,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產生約束力。在我國,有的公司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只能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類似規定雖顯苛刻,卻并未剝奪股東轉讓股權的自由,應為有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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