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