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的股東會,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利機關,享有《公司法》第38條規定的法定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