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定效力。權利推定是指在與公司的關系上,唯有記載于股東名冊上的股東,才是公司股東。換言之,股東憑借股東名冊的記載,即可主張自己的股東身份,并依此行使股東權利。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無權向公司主張自己不是公司股東,沒有義務證明自己不是股東資格。我國《公司法》第33條第2款明確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對抗效力。對抗效力是指,即使股權受讓人合法受讓股權,但若未登記于股東名冊,受讓人不得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因此,如果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時,卻未及時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記載,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仍然被視為公司股東。至于因公司過錯而怠于及時變更股東名冊,則另當別論。
3.免責效力。由于股東名冊具有權利推定效力,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具有形式上的股東資格,當股權轉讓時,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即使形式上的股東并非實質上的股東,公司也是被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