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執行職務時因個人行為造成重大錯誤或失誤,給公司和投資人造成重大損失;
2 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交易所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3 交易所認為不具備繼續擔任董事會秘書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