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1 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2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 同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 提議召開董事會;
5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但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