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發起人擬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確定設立方式、發起人的數量、注冊資本和股本規模、邀請發起人、業務范圍等;
二、對擬出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或審計;
三、簽訂發起人協議書,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
五、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履行有關報批手續。
七、發起人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并依法辦理以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八、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瑞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取得驗資報告;
九、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