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152條第1款和第21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二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造成公司損失的其他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