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13條規定?
《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便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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