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召集權人召集公司會議。例如,董事會沒有作成召集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或者召集會議的決議存在瑕疪;再如,無召集權人召集會議或者有召集權人未履行特定程序而召集會議。
(2)通知存在瑕疪而召集的會議。例如,只向部分股東發出通知而遺漏部分股東,沒有遵循公司法或者章程規定的通知時間,通知方法不正確或者通知內容不齊備等。
(3)在通知載明的議案之外進行的決議,又未獲得全體股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