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2條第一款?
導致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議無效的原因,是“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在解釋上,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效力型禁止性規范,以及公序良俗。一般而言,公司決議違反公司法關于利潤分配的規則,公司決議違反勞動保障法或者環境保護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即屬之。案例:A公司股東會決議增資擴股,在“決議內容”上,沒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合于《公司法》規定的因“決議內容”導致決議無效的法定情形,原告訴請確認公司決議無效,應無法律上的依據。至于A公司未向股東發出會議通知,是否違反平等保護原則和公序良俗,是否因此構成決議無效,學者之間尚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