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議可撤銷,是指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達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權利人得訴請法院予以撤銷。德國法人為,如果決議違反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只要該瑕疪不屬于重大瑕疪,就可以提起撤銷之訴,無論所違反的是程序性規定,還是實質性條款。
《小日本法》第831條規定,決議可撤銷的情形包括:(1)股東大會等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或者明顯不公正時;(2)股東大會等決議的內容違反章程時;(3)對股東大會等決議因有特別利害關系者行使表決權,已作出明顯不當決議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之召集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