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會與其他監督力量的協調包括?
學者普遍認為,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制衡機制的組成部分,在我國并未有效發揮功能,監事會虛化現象嚴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設計缺陷使然。監事會為公司監督機關,但并非公司內部唯一的監督力量。從公司治理和經營權制衡角度看,股東(大)會、股東、獨立董事、公會等諸多監督力量在客觀上都有監督的功效。即使作為被監督者的董事會,對執行董事和經理也有監督權。因此,應當客觀評價監事會的制度功能,有效協調監事會與各種監督力量的關系,充分發揮各種監督力量的監督作用,這樣才能共同實現公司治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