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機關設置存在的問題,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我國奉行股東會中心主義思想,卻沒有采用集中管理原則。
第二,監事會職權較少、地位較低,無法有效監督董事會履行職責。
第三,上市公司采用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并存的結構。
第四,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的職權包括對董事會和經理的事中監督以及事后監督,在實踐中卻主要表現為事后監督,即在董事會或者經理不履行職責,或者導致公司利益受損害時,監事會才進行直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