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利用者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這種濫用行為主要表現為:
第一,控股股東或可以利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以其意志取代公司意志,混同和處置公司財產;
第二,濫用公司人格回避契約義務,如利用公司形式從事競業禁止的行為,為避免承擔契約上的義務而解散原有公司,再行設立新公司從事原業務,或利用復合企業逃脫契約責任;
第三,公司的形骸化,如不召開股東大會,公司沒有完整合法的運作記錄和財務記錄等;
第四,濫用各公司人格回避法律義務,如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稅務責任、社會保險責任或其他法定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