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提要件。公司設立程序合法,取得獨立的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對象只能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只有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股東才能承擔有限責任,也只有在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股東才有可能濫用公司的獨立人格。
2.主體要件。存在著控股股東或者可以利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股東,而判斷是否為控股股東應著重考慮該股東對公司組織和營運的重大問題是否擁有實質性的決策權。
3.行為要件。
4.結果要件。結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由于公司人格否認是針對民事財產責任的特殊制度設計,因而僅有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而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情形,不符合對行為人追究財產責任的構成要件。所以,對于該要件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首先,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必須給公司債券人造成嚴重損害;其次,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與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最后,這種損害不能通過公司自身獲得賠償,即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給公司債權人帶來損害時,只要公司有足夠的財產彌補債權人損失,公司債權人就不能提起法人人格否認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