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以承認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為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對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獨立人格的公司。如果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權利,其所有的行為都將被視為無效。因此,只有合法成立的公司,才能享有其法人人格獨立的權利,其人格才能被濫用的可能,也才有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
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特定法律關系中公司獨立的法人人格的否認,而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否認。它是針對具體個案的,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以至背離公平及正義時,對實際上已被濫用的法人外殼予以否認,是其后面的濫用者直接承擔法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公司在消除股東濫用行為后,又恢復法人人格獨立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法人制度。公司的法人資格并不消失,仍可繼續以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活動。
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一種利益關系的再調整,即通過追究法人人格濫用者的責任,直接清償公司債務。它是對無法在傳統的法人制度框架內獲得合法權益者給予的一種法律救濟,以使收到利益損害的債權人獲得合理補償。
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體現。它是在公司人格獨立實現一般公平、正義的基礎上,確保個別公平、正義的實現,以使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在公司法人制度下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