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具有侵權行為能力又有兩種學說:(1)按照法人擬制說,法人是法律的擬制物,其本身不具備意思表示的能力,因此,公司機關的侵權行為應由公司機關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觀點通常不利于保護第三人利益,在利益均衡保護上有失公允。(2)按照法人實在說,法人是獨立存在的實體,具有自己獨立的意思,可以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公司具有侵權行為能力。
我國主流學說采用法人實在說。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我國法律承認公司的侵權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