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意思表示必須具有外部可推定的形式,如果一項意思表示具備以下的表現形式,即可以推定為公司的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可以推翻該推定: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章當然構成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而需注意的是,根據上述代表行為的構成要件理論,如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簽約行為越權,且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則可推翻推定,確認代表行為無效。
(2) 公司印章。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公司印章的性質,然而,《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我國承認印章是公司的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而在日常交易中,人們普遍認定印章就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推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