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關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規定?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54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有監事或監事會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第55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由此可見,我過《公司法》設計的代表人制度只有法定代表人,而非當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至于應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則交由公司章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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