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代表制度?
關于公司代表制度亦有“代理說”和“代表說”兩種學說,兩種學說亦源自法人擬制說和法人實在說。(1) 法人擬制說認為,法人之所以能成為民事主體,是由于法律將其比擬為自然人,將其作為“觀念上的整體”,由于法人只是被視為創造出來的團體,不同于自然人,法人本身并不具備意思表示的能力。因此,法人必須以一個或者數個自然人作為依托,表達其意思表示,從而在二者之間形成代理關系。(2)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并不是純粹觀念上的整體,而是獨立存在的實體,具有自己獨立的意思,可以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法人機構類似于法人的“法律肉體”,“通過機構,看不見摸不著的‘聯合人’,表現為一個感覺著的、評價著的、欲為的和行為著的統一整體”,而不是代理機構。因此,法人機構的行為效果由法人承受并非依據代理關系,而是法人通過其機構表達自己意思并作出相應行為,法人機構的行為就是法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