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的一致性。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2款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的范圍完全一致,公司不存在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狀況。
2.通過法人機關實現性。公司法人作為一種社會法人,具有自己的組織,這一組織是依據獨立的團體意志并為了一定的目的進行活動的,其行為能力必須通過法人機關來實現,法人機關以公司名義實施的行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