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公司人格與組成公司的成員人格相分離,其基礎在于二者的財產是可分的。
另一方面,公司法人以公司財產對其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而資人則僅承擔有限責任,即不對公司債權人直接負責,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由此,公司最終實現了公司所有與公司經營的分離,確立了公司享有獨立于股東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