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公司法人是一個獨立于成員(股東)而存在的經濟實體,它不因其設立人、成員或者經理的死亡而終止,它的生命具有相對的持久性;
二是,它可以以法人名義起訴其中的任何成員,也可被其中任何成員作為法人起訴;
三是,它可以以自己名義對出資者提供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等在內的所有財產享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