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得要求登記申請人進行補正:
1 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2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3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4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
5 清算組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