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 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就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 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就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 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