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予以受理。
2 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 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 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都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5 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就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6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接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就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