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21條規定,申請登記設立不同的公司,其申請人有所不同。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
(3)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