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公司章程不是通常意義上的雙方法律行為,而是多數人的共同行為或者決議行為。
2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不局限制定公司成員安排相互之間的權利、利益和義務,還可以規范公司組織和活動。
3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一局限于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或者發起人,還及于公司、公司機關的成員以及投資者,甚至及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從而有別于傳意義上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