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資主體
一般來說,我國的境外投資主體只限于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經濟實體,而不包括居民個人。由于境外投資設立的機構可分為貿易性機構和非貿易性機構,所以根據設立機構的性質的不同,對其投資主體的資格要求也有一定的區別,具體如下:
申請設立境外貿易公司或貿易代表處的企業須是:
(1)具有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外經貿經營權。
外經貿公司須從事對外經貿業務3年以上;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自獲得經營權后,須從事對外經貿業務1年以上;
(2)遵紀守法,資信良好;
(3)有相應的人才、資本和國際化經營能力。
對于申請設立境外非貿易性機構的企業的要求則較為籠統,只要是經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固定或經重新核準的經營范圍、有一定資金和經營規模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都可以申請在境外設立非貿易性機構。但是,如果要在境外設立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的企業,則只有被外經貿部授予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業務經營權的公司方可申請。
二、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須準備的材料
根據國務院、外經貿部有關境外投資審批管理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情況,企業申請在境外投資,應準備并提交下列材料以備報批,其中包括:
(1)擬投資項目的申請報告;
(2)擬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文本、工作條例等;
(3)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著重分析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投資環境、市場狀況、資金落實情況、項目的經濟效益以及對各種潛在風險的預測);
(4)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匯風險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5)擬外派人員結構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6)申請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對外經營權或進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復印件;企業經營狀況、企業在擬投資國家或地區的業績證明材料,以及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批準在境外投資批復或決議;
(7)雖然我國的對外投資包括了一部分中方獨資的項目,但是相當一部分的境外投資項目還是與外方合作經營的,這些與外方合營的項目在申請時還需提供合作外方的背景情況,包括商業登記證明、注冊文件、資信證明、所從事的主要業務及與我國的經貿往來情況等資料。
三、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的報批程序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首先須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并領取批準證書。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報批的部門和程序也會有一些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區分標準是境外投資的規模大小及該擬投資國家或地區是否屬于我國外經貿部確定的"未建交國家或敏感、熱點國家和地區"("敏感、熱點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及東盟、歐盟的成員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