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會計法律規范主要有《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上市規則》。
內地會計法規體系包括3個層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司法》以及《證券法》中有關會計的規定;
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由企業自行制定的內部會計制度。
二、香港會計準則制定主體為民間職業團體。會計準則和會計指南由職業社團組織香港會計師公會(HK SA)制定發布。
HKSA是民間獨立團體,表現在會計上屬于“社會公認型”。對企業會計工作雖不具法律約束力,但社會上約定俗成、共同遵守。
而內地歷史傳統文化使人們習慣于按國家法律法規辦事。
《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機構發布,表現在會計上屬于“法規型”,對企業會計工作有法律約束力。
三、香港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則。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發的會計準則提出的四項基本觀念是“持續經營、應計制、一致性、審慎性”;
內地準則將應計制、一致性和謹慎性列入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而香港則將其列入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
香港則對貨幣計量無硬性規定,而由企業自定,同時列報報告貨幣。
內地相關規定較嚴格,而香港規定較自由。香港在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方面與大陸無很大差別。
四、稅務方面:香港公司主要只有一種稅,即<利得稅>,根據公司純利潤的16.5%征收。而內地則有多項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