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這個問題的原因:一是我國證券立法缺乏前瞻,總是遇到問題才緊急出臺某項監管政策,出臺的政策顯現出明顯的滯后性;二是證券監管機關總是習慣以行政手段對市場進行管理,每有新的問題出現,就以各類“通知”、“辦法”等行政規章出臺相關監管政策,并以慣用的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因此出臺的政策具有明顯的多變性;三是臨時出臺了一些試行的監管政策,即使其與原有規范性文件有矛盾,也不及時對原有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使監管政策欠缺連續性和穩定性。總之,我國關于公司境外上市的監管制度,仍沒有形成統一的、完整的、穩定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