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如下工作:1 建議修訂《公司條例》,把確保招股書內容準確的法律責任范圍擴大到保薦人及其他中介人士;
2 證監會將參照國際證監會組織發布的關于《處理賣方證券分析員利益沖突的原則聲明》,制定香港的“分析員守則”;
3 證券會擬引入“扣分制”監管保薦人,并處分失職的保薦人;
4 香港交易所擬實行“認可名單制度”和“黑名單制度”,監管范圍是包括上市保薦人在內的所有中介人;
5 香港交易所發出咨詢文件,擬要求參與招股工作的所有中介人,包括保薦人、會計師、律師,必須與公司董事一同在招股書上簽署,各自對自己負責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
6 由于注冊會計師屬香港“會計師公會”監管,證監會已向該公會建議制定《民營企業核數工作指引》,并希望該公會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使協助公司上市的會計從業人員的角色更加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