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要求是:對各締約方開放證券和金融信息市場;允許外國公司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機構并按竟爭原則運作;外國公司享受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對跨國服務貿易的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本國投資項目中所占比例超過50%等。